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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爲妻非直是庶子爲妻欲見兼有適子父没
爲妻在其中云父在子爲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案喪服小記云父在
子爲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證經云是天子巳下至士庶人父皆
不爲庶子之妻爲喪主故夫皆爲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爲母 釋
曰此謂母犯七出去謂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家子從而爲服者也
七出者無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妬忌
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無出
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傳曰至私親也 釋曰云出妻之子爲
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絶族故於外祖可以
無服恐人疑爲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證成
己義云絶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絶故云絶族
也無施服者傍及爲施以母爲族絶即無傍及之服也云親者屬者舊
傳解母被出猶爲之服也云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者舊
傳釋爲父後者謂父没適子承重不合爲出母服意云傳曰者子夏釋
舊傳意云與尊者爲一體者不言與父爲體而言與尊者上斬衰章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