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之子爲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
之無子則爲之置後注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
之禮而士不得也置猶立也正義曰其父母弗
能主也者士子身爲大夫死則父母不能爲
䘮主也以身是士故不可爲大夫䘮主使其
子主之者謂使此死者之子爲主以其子是大
夫適子故得爲大夫之主以其服大夫服故也
無子則爲之置後者死者無子則爲死者別
置其後所置之後即大夫適子同得行大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