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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以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

罰銅二十斤太宗徔之大理少卿少去聲卿之貳也戴胄駁

曰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内同為誤耳夫臣子之於

尊極夫音不得稱誤准律云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

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决若當㩀

法罸銅未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

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耶更令定

令平聲後同𢑱執議如初太宗將從其議胄又駮奏

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於法當輕若論其過誤則為

情一也為情如字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