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請民間舉債則利重又百端要勒得之
極難故人得巳且巳又青苗雖名取二分之
息其實亦與民間無異蓋小民旣有非不得
巳而請者又有非不得巳用之且如請錢千
或遇親舊於州縣間須有酒食之費不然亦
須置小小不急之物只使二百錢巳可比民
間四分之息又請納時往來之用與官中門
户之賂遺至少亦不下百錢况又有胥吏追
呼之煩非貨不行而公家期限又與私家不
同而民之畏法者至舉債以輸官往往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