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Xubian337-洪邁-容齋隨筆-12-09.djvu/12

此页尚未校对


漢之法制大抵因秦而隨宜損益不害其爲炎漢唐之法制大抵因隋而小加振飾不害

其爲盛唐國家當五季衰亂之後其究不下秦隋然一

時設施固亦有可采取案周世宗顯德二年詔應逃戸莊田並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稅租

如三周年内本戸來歸者其桑田不計荒熟並交還一半五周年内歸業者三分交還一

分如五周年外除本戸墳塋外不在交付之限其近北諸州䧟蕃人戸來歸業者五周年

内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内還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還一此外者不在交還之限其旨

明白人人可暁非(⿱艹石)今之令式文書盈於凡閣爲猾吏舞文之具故有捨去物業三五十

年妄人詐稱逃戸子孫以錢買吏而奪見佃者爲可歎也

    周世宗好殺史稱周世宗用法太嚴群臣職事小有不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