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
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從見存
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止法者不徒爲
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據律更犯有歴任
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二官謂
職事官散官衛官爲一官勲官爲一官二
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
予考其義蓋除名叙法正四品於正七品
下叙從四品於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
九等免官官當降五等則反重於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