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與同罪 京師委開封府尹嚴行禁止前
詔則是年閏正月二十七日又甞徧告諸道
後 詔則 大觀四年二月一日巳有之
矣兹特申之也 祖宗立法嚴正詳備一
於此於其所不及者彌縫參酌蓋以時而〈闕〉
之今丗或未之議何也
愧郯録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