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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降一官放罷以懲妄作所進物退還紹興十三

 年四月一日宰執進呈前廣南東路轉運判官范

 正國言本路上供及州郡經費全仰塩息應辦比

 因全行客鈔遂或闕乏欲自今本路州郡凢属屯

 駐兵馬去處許依客人買鈔請塩各就本州出賣

 所得息錢專充軍費 上曰法必有弊然後改未

 見其弊遽先改非徒無益必致爲害凢法皆然不

 獨塩也又建炎元年十月十二日宰執詣御舟御

 榻前奏事訖 上曰昨日有内侍自京師齎到内

 府真珠等物一二嚢朕投之汴水矣黃潜善曰可

 惜有之不必棄無之不必求 上曰太古之丗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