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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在兩國之間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並互換大使銜的外交代表。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基於增進雙方關係的共同願望,雙方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之間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貿易議定書[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促進並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根據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的貿易協定的規定,於一九五

  1. 本議定書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