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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繳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 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 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 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 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 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4日)
(88)卫防字第5号
关于《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2月26日国函〔1987〕209号文批复,现予发布施行。
预防艾滋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除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外,还应加强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与新闻、•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