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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等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第一条 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第五条 来中国定居或留1年(或来华留学1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