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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

(1989年3月5日)

国发〔1989]21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防止 盲目扩大投资和增加消費基金,必须对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 则,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强行摊派。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 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应 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定全国企业内部债券发行的年控 制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 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并相应核减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 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职工个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一)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债券利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再行发放,将债券利息转为债券的, 也要先行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企业以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