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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以及非法组织印制的煽动、蛊惑性宣传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藏有上述物品的,要立即将所藏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隐匿不交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非法组织成员逃到外地继续进行串联、煽动、制造动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地分安机关一经发现,可立即依拘捕。

五、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部门,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致使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中断,制造城市瘫痪的,对其首要分子,必须依法拘捕,从严惩处。

六、各地如发生聚众骚乱事件,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采取坚决措施,强制驱散;对参与骚乱、搞打砸抢烧杀的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当场拘捕。

七、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条例、规定使用武器进行自卫和制止犯罪活动。

八、广大群众要积极揭发检举暴徒和进行打砸抢烧杀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及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依法执行公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民政部关于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紧急通知

(1989年6月12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英明果断的决策下,平息了发生在首都的严重的反革命暴乱,已取得这场斗争的决定性胜利。在这场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扬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无畏精神,保卫了首都,保卫了人民共和国,保卫了十年改革的成果,实践再一次证明,我们的军队永远是国家的捍卫者,社会主义制度的捍卫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最可爱的人。实践也再一次证明,加强军民团结,是战胜一切敌人,克服一切困难,保证革命和建设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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