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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六条 外国商会的名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名加上“中国”二字。

第七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和地址;

2.组织机构;

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

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

6.财务情况。

(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

(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第九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在其办公地点设置会计帐簿。会员缴纳的会费及按照外国商会章程规定取得的其他经费,应当用于该外国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以任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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