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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付给会员或者汇出中国境外。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一月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向审查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商会应当为外国商会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28日)

国发〔1989〕18号

为了切实调动棉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棉花收购价格。1989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价格在国发〔198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级皮辊棉每五十公斤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的基础上,提到二百三十六元四角二分。其他等级的棉花价格,按等级差价率计算。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后,供应价格和民用絮棉销售价格相应提高。新疆长绒棉价格也要适当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制定。棉花价格提高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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