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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113号
现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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