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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85


第五

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便利和加快海运以及停靠和驶离码头、装卸、积放堆码、引水拖拽等作业,以避免船只无故延误,并尽可能加快办理和简化海关手续,以及港口其他现行手续。

第六

一、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运,沿海航运属于任何一方各自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在本协定中,沿海航运是指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该国的港口或地点之间进行的水上运输。但任何一方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住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运。

第七

一、一方对另一方船舶的国籍,应根据该船持有的为该船船旗国主管当局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予以承认。

Vol. 1399, I-2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