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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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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包括对接受存款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

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币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

Vol. 1399, I-2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