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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至以辛甲的名義在銀行(16)帳號為XXXXXXXXX之往來帳戶內。
401
同日,辛甲從銀行(16)的上述帳戶內開出了一張號碼為XXXXXX的現金支票,金額為5,000,000.00港元,並交予被告甲。
402
2004年11月26日,甲甲按照被告甲之指示在上述支票上背書,並將該支票存入甲丙在香港的銀行(3)有限公司帳號為XXX-XXX-XXXXX-X之港幣帳戶內。
403
直至2005年6月15日,被告甲方在前述於2005年4月29日由建設發展辦公室所製作的“臨時接收筆錄"中作出確認收則的批示。
404
然而,2004年12月10日,被告甲收到一封關於“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匿名信,對辛丁綠化工程偷工減料作出投訴,於是交予建設發展辦公室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