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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確認收則之前,就向被告甲承諾,倘後者成功令前者取得該合同的批給,將以該合約中10%的權益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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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利益,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4年10月15日製作第XXXX/XXX/XXXX號建議書,以辛丁為工程建造商為理由,建議將“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直接批給辛丁作為臨時解決方法,並建議該公司提交有關報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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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於2004年10月26日在上述建議書中批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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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即2004年10月27日),上述建議書被交回建設發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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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丁於同日即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交了一份編號為XXX/XX/X/XXX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的管理及保養的報價書,並就保安、清潔及系統保養等方面的服務提出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