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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辛甲承諾給予1,000,000.00港元作為被告甲利用職權令壬己投得上述工程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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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指派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2年5月15日為“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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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以壬己的名義參與上述工程的公開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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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金錢利益,被告甲授意建設發展辦公室將上述工程判給壬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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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日,壬己以工程總造價33,614,980.00澳門元,獲得“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