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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分註其事實,以入于其下。若其𩔖之散䖏於别府、别州者,則惟附見於其風俗之分註,而不提其要也。
一、名宦、人物,凡没世而功徳節義之名行有聞者,無間乆近𣅜書之,以公論定於盖棺之後也。其存者,𨿽才賢髙爵而不書者,冀善其終而將有待也。科甲,則詳其出於某科、某甲,而郷貢不列者,慮其多也。
一、詩文,雲南絶少,舊志所載,前代惟唐張柬之奏䟽一通,元時詩文僅數十篇耳。國朝自洪武壬戌平定以來,至今又七十三年,其間名宦才人所紀詠,有𨵿於建置、事要之實者,既因舊志所載而増釆之,其篇什尚不過元之數,若以為非古而併去之,則無以昭聖世文明之化無遠弗届,後之視今,復何所考?故増入于所𨵿事要之下。其不可入者,則併元之詩文録附于後卷,庶㡬雲南可齒于中州焉。
雲南圖經志書凡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