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本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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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用于标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因编号}},其中各编号含义如下: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a: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3b: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