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作品来自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18年1月1日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之规定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第50号)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 但权司[1999]第50号也表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所以,若无相反证据,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受到著作权保护。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2018年以后发布或仍继续生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化文件,属于公有领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行业标准属于卫生行业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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