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板適用於中華民國憲法法庭的裁定或判決。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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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的完整參數如下: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 案字 =
| 案號 =
| 類型 =
| 年 =
| 月 =
| 日 =
| 案名 =
| 原分案號 =
| 主筆大法官 =
| 主筆大法官2 =
| 主筆大法官3 =
| 前案年 =
| 前案字 =
| 前案號 =
| 前案類型 =
| 次案年 =
| 次案字 =
| 次案號 =
| 次案類型 =
}}

用法說明如下:

案件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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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在2022年2月25日做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本案應填寫如下資訊:

| 案年 = 111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2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1
| 月 = 2
| 日 = 25

其中,類型欄位預設為「判決」,案字欄位預設為「憲判」,所以,如果是憲判字判決,可以不用填寫這兩個欄位,系統會自動帶入。除此之外,上述欄位都必填。

此外,案件會有原分案號,以及憲法法庭書記廳命名的每個案件的名字,此兩項均為選填(但推薦填寫)。以本案為例,名字是【強制道歉案(二)】,原分案號是會台字第12668號(如果有併案,則僅填寫主案)。

| 案名 = 強制道歉案(二)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2668號

主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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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大法官僅需填寫姓名。如果有多位主筆大法官,請分別填入編號2、3欄位,否則這兩個欄位可以留空或刪除。目前最多支持填寫3位主筆大法官。以本案來說:

| 主筆大法官 = 黃昭元

以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六項部分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判決主文第二項至第四項部分由許大法官宗力主筆。判決主文第五項部分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來說:

| 主筆大法官 = 蔡宗珍
| 主筆大法官2 = 許宗力
| 主筆大法官3 = 呂太郎

編號相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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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案年 =
| 前案字 =
| 前案號 =
| 前案類型 =
| 次案年 =
| 次案字 =
| 次案號 =
| 次案類型 =

這裡,除了「前/次案號」以外,其他欄位若留空,系統會自動帶入與本案相同的資料。若「前/次案號」留空,則系統完全不會顯示。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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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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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為例:

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又名:強制道歉案(二)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
黃昭元大法官主筆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2月25日于臺北市
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原分案號:會台字第12668號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1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2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1
| 月 = 2
| 日 = 25
| 案名 = 強制道歉案(二)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2668號
| 主筆大法官 = 黃昭元
| 前案號 =1
| 次案號 =3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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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編寫

未來,本模板將會支援民國年與西元年的自動轉換,目前請手動填寫

模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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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判決使用的標題模板

模板参数

此模板首选参数换行的代码块格式。

参数描述类型状态
本案的年度案年

這起案件被編為哪一年度的案件?例如,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為「111」。

示例值
111
数字必需
案字

例如,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為「憲判」。

默认值
憲判
示例值
憲判
单行文本推荐
案號案號

例如,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為「2」。

示例值
2
数字必需
裁判類型類型

填「裁定」或「判決」

默认值
判決
示例值
判決
单行文本推荐
案名案名

憲法法庭書記廳賦予該判決的名稱,僅判決需要填寫

示例值
強制公開道歉案(二)
单行文本推荐
宣示/公告年

宣示或公告裁判的年份,請填寫民國紀年

示例值
111
数字必需
宣示/公告月

6月則填「6」,不需補零

示例值
6
数字必需
宣示/公告日

无描述

示例值
25
数字必需
主筆大法官姓名主筆大法官

1.僅判決需要填寫。2.僅填寫姓名

示例值
許宗力
单行文本推荐
主筆大法官(2)姓名主筆大法官2

如果同一份判決多於1位大法官主筆,才需要填寫

示例值
黃昭元
单行文本可选
主筆大法官(3)姓名主筆大法官3

如果同一份判決多於1位大法官主筆,才需要填寫

示例值
林俊益
单行文本可选
原分案號原分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年前案年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字前案字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號前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類型前案類型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年次案年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字次案字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號次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類型次案類型

无描述

未知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