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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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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領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这不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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