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江陳會談協議

本作品來自2008年以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會長陳雲林,在北京市與臺北市進行江陳會談所作之協議,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适用著作权,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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