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PD-JapanGov-old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类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报纸和期刊的杂项报道,以及关于时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观点和声明
  3. 法庭公开案件,在议会或政治会议上的发言。

该作品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因为它首次在美国境外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签署之日在其原籍国处于公有领域。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颁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该作品在其原出版国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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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适用于日本官方文件和其他在原版权法(1899年至1970年底)生效期间出版的文件。

此外,美国统治琉球时期的法律和法规也使用此模板。


适用于日本法律文件的模板列表。
发表时间 1899年7月14日及以前 1899年7月15日 - 1970年12月31日 1971年1月1日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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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下列情况中,无论上述期限如何,旧《日本著作权法》自表中生效之日起至废止之日止适用。

地域 施行日 廢止日 施行・廢止根據 廢止後
台湾 1899年(明治32年)7月15日 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台湾实施法(施行) 納入中華民国
朝鮮 1908年(明治41年)8月16日 1957年(昭和32年)1月28日―韓国

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北朝鮮

韓國著作權令(起用)

特許法等ヲ朝鮮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大韓民国旧著作權法(韓国廢止)
关于在北朝鲜实施的法律法规(北朝鮮廢止)

盟軍占領朝鮮
樺太 1928年(昭和3年)7月1日 1946年(昭和21年)1月 著作權法ヲ樺太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蘇聯管理
琉球(現:冲繩縣) 1946年(昭和21年)2月2日 1972年(昭和47年)5月14日 沖縄の復帰に伴う特別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廃止) 復帰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