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会议
2022年8月19日
譯者:CreeperDigital1903
依主体111(202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第1028号令修订
译者按:本法为朝鲜政府为防止韩国等国“反动思想文化”(包括但不限于K-pop、韩剧及境外音像制品)流入危害该国国家安全,于2020年制定的法律。此外还有于2021年制定的《青年教养保障法》与2023年制定的《平壤文化语保护法》,皆不同程度地限制了该国公民接触外国文化的权利。本法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格式编译(如将“반동사상문화배격법의 기본/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之基本”简作“总则”),各条括号中对条文的概括不予保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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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通过大力开展防止反动的、反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流入的斗争,有利于巩固我国的思想、革命与阶级阵地。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动思想文化”,是指麻痹人民群众革命思想阶级意识的敌对势力的腐朽思想文化,包括但不限于败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傀儡出版物,是各种颓废、异域、非属我国人民之思想文化[1]

第三条 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是坚持社会主义思想,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抵御企图瓦解我国制度的敌人对思想文化进行渗透的基本要求。

国家应在各部各层全面贯彻革命制度及秩序,确保阅读、观看和散发反动出版宣传品等反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行为受到坚决的抑制和遏制。

第四条 确立革命性经营方式和革命性生活方式,是防止反动思想文化入侵的根本途径。

第五条 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是粉碎反动思想文化和反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根本保证。

在敌人对思想文化的渗透日趋阴险毒辣的情况下,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教育,防止人民受到反动思想文化的毒害。

第六条 加强粉碎反动思想文化的全面对抗战,是国家的重要政策要求。国家必须大力开展全面的群众运动,禁绝反动思想文化的消费、观赏和传播,坚决捍卫我国的思想、精神及文化。

第七条 凡有介绍、观看、传播反动思想文化行为者,不论其身份如何,国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直至死刑。

第二章 防止反动思想文化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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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阻绝反动思想文化流入,是粉碎反动思想文化斗争的第一步。机关、企业、团体和社会公众要堵住反动思想文化流入的一切途径和源头,严防反动思想文化的萌芽,防止反动思想文化侵入人民生活。

第九条 边防检查机构和边防安全部门,包括海关,应严格检查人员和货物,彻底封锁反动思想文化从其他国家流入的空间,防止反动思想文化的渗透。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严格监督和控制,防止腐朽、另类和不纯洁内容的宣传物流入国内。

第十一条 外国商业组织及其机构应确保外国人在邀请、接待和会见其他国家代表团等外事活动中不携带或散发不纯洁的出版宣传品。

第十二条 中央信息产业指导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应加强对电视和广播频道以及使用具有互联网传输功能的电子和广播设备的控制和监视,防止反动思想文化通过电波和互联网流入。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机关、机构、企业和组织应建立有序的敵對物品與資訊监测和群众举报制度,并正确处理,粉碎敵對物品與資訊对思想文化的渗透。

第十四条 公民出国旅游、办理私事、与外国人或海外侨胞接触时,不得携带或接受不纯宣传物和电子设备。

第三章 禁止浏览及传播反动思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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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反动思想文化的阅览及流通是保证民族思想进步的重要要求[2]。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均不得浏览、传播或复制反动思想文化。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利用计算机或其他存储介质收视或传播不纯宣传物。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利用广播电视频道收视或传播不纯宣传物[3]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应落实印刷机及复印机的使用规定,不得复制或印刷不纯宣传物。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使用外国移动电话,或利用移动电话阅览或传播不纯宣传物。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将含有不正当内容和不纯内容的所得物交给相关机关储存、收视、使用或分发。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销售傀儡文章、图片、商标等不纯物品,不得在服务活动中制作颓废、另类作品。

第二十二条 法人组织及其成员不得违反没收物品处理规定,观看或分发没收的出版物和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 公民不得观看、传播或复制色情电影、色情图片或出版宣扬迷信的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使用傀儡语言、文字及拼写[4],或以傀儡语言[4]收发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观看或传播在境外出版的[5]、未经许可出版的、非公开的[6]或非法出版的宣传物。

第二十六条 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子女阅览或传播不纯宣传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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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收视、收听、持有、传播或保存傀儡电影、录像、作品、书籍、歌曲、图画、图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劳动教化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劳动教化刑。

引进或传播傀儡电影、录像、作品、书籍的,处无期劳动教化刑。

第二十八条 收视、收听、持有、传播或保存敌对国家[7]电影、录像、作品、书籍、歌曲、图画、图像的,处五年以下劳动教化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进口或发行敌对国家电影、录像、作品、书籍的,处十年以上劳动教化刑。

走私、分发或向大量人员分发,或组织、鼓励观看或阅读敌对国家电影、录像、作品、书籍的,处无期劳动教化刑或死刑。

第二十九条 观看或持有宣扬性、淫秽或迷信的电影、录像、汇编、书籍、照片、绘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劳动教化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劳动教化刑。

制作或发行宣扬性、淫秽或迷信的电影、录像、汇编、书籍、照片、绘画的,处无期劳动教化刑。

制作、宣传、分发或向大量人员分发,或组织、鼓励观看或阅读宣扬淫秽或迷信的电影、影片、汇编、书籍、照片或图画的,处死刑。

第三十条 收视、收听、保存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和我国生活方式不相容[8]的外国电影、录像、汇编、书籍、歌曲、绘画、照片等,或非法进出口外国歌曲、绘画、照片、图案、服装等的,处劳动锻炼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非法进口或持有外国电影、作品、汇编或书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大量进口或发行外国电影、录像、汇编或书籍,或向大量人员发行,或组织、鼓励集体观看或阅读的,处十年以上劳动教化刑。

第三十一条 收视、收听或保存自制的反映颓废和异国情调内容的录像、汇编、照片或印刷品的,处劳动锻炼刑;制作或传播含有颓废和异国情调内容的录像、汇编、歌曲、照片或印刷品的,处三年以下劳动教化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第三十二条 使用傀儡语气[4]说话、书写、歌唱,或使用傀儡字体[9]印刷的,处劳动锻炼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无线电设备(如移动电话、计算机、收音机及电视)使用规定的,处劳动锻炼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劳动教化刑。

第三十四条 对进口、观看或拥有敌对国家文化产品行为知情不报的,处劳动锻炼刑。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个月以上劳动教养:

(一)发行被国家依法禁止公映、出版或分发的电影、录像、图书、图片、图画的;

(二)非法制作录像、汇集或印刷品的;

(三)非法安装移动电话应用程序的;

(四)保管他国电话的。

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包括海关稽查人员在内的相关审查监督和控制工作或处理员工和学生的合规培训和管理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反动思想文化渗入公司,造成反动思想文化犯罪的责任人,给予无薪劳动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免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金[10]

(一)观看、阅读或存储已被国家禁止公映、出版或分发的电影、印刷品、汇编或书籍的(一万朝鲜圆以上五万朝鲜圆以下)。

(二)违反电子、无线电、广播、通信设施的登记检查规定,使用电视、收音机、电脑等设备或装置,或使用预载不纯出版宣传和违禁节目的移动电话的(五万朝鲜圆以上十万朝鲜圆以下);

(三)创作有悖朝鲜族生活方式或民族习俗的照片、图画或文字的(十万朝鲜圆以上二十万朝鲜圆以下);

(四)在教育和培养儿童工作中失职,造成反动思想文化犯罪的(十万朝鲜圆以上二十万朝鲜圆以下)。

第三十八条 机构、企业和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万朝鲜圆以上一百五十万朝鲜圆以下罚金:

(一)违反适用的审查监督令(包括海关检查)进口电子、无线电、广播、电信、印刷设备和材料、出版物和存储介质的;

(二)未及时控制互联网或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为反动思想文化的流入和传播提供便利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 若經查核存在通過違反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進行犯罪行爲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以謀取錢財或物品者,一經確認全數沒收所獲錢財及物品。

第四十一条 對違反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行爲的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程序和方法等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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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条文笼统地、盲目地将一切非社会主义国家思想文化都斥为“反动思想文化”,犯了严重的虚无主义与形而上学错误。基于其定义的模糊性,该条文有极大的扩张解释风险。——译者批
  2. 根据前文对“反动思想文化”的定义(参见注〔1〕),“禁止反动思想文化的阅览及流通”实为因循守旧、自我封闭,本质上是文化专制主义的体现。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用。他们的短处、缺点,当然不要学。”(《论十大关系》,《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41页)适当的文化交流能更好地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只有不加辨别的“拿来”,才可能招致文化入侵等严重后果。——译者注
  3. 即在边境地区接收中、俄、韩的广播电视节目(如不考虑TVDX)或外国短波——译者注。
  4. ^ 4.0 4.1 4.2 即韩国标准语。——译者注
  5. 但人民大学习堂藏有的此类图书应不受此限。——译者注
  6. 即“内部发行”。如中央文献出版社《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版(二版为公开发行)和东方出版社《中共50年》(王明著),但中国大陆一般民众查阅“内部书”并不违法(马克思主义文库和“毛泽东博览”网上即有第一版《文稿》的电子版,但二者均未被防火长城屏蔽)。——译者注
  7. 如美国、日本及以色列。——译者注
  8. 何为“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相容”并无明确定义,理论上除小说《红岩》《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等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出版的革命题材作品及马恩列斯著作等个别例外外,其余皆不合规定。若从“与我国生活方式不相容”出发,描述外国生活方式的作品皆可能为非法。——译者注
  9. 如韩国境内的宫书(궁서)、基本(바탕)、方黑(돋움)等体。——译者注
  10. 括号内为罚款金额。——译者注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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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人,此作品之作者,在此將本作品釋入公共領域。此授權適用於全世界。
如果前述授權於個別法律不適用時,授權條款則為:
我將本作品之使用權授予任何人,不問任何目的,除法律所需之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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