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3]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