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57

第十三篇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93年3月30日(不含本日)
譯者: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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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编辑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编辑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3]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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