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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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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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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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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1]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2]
—1993年3月30日
(不含本日)
譯者: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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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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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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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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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
[3]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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