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联邦除依据联邦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
  • 第二款 州除依据州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州法律不得授权州借贷,除非向联邦借贷,或者就此而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应遵守联邦政府指定的任何条件。[1]
  • 第三款 州除依据州法律的授权外,不得提供任何担保;且除非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并且应遵守由其指定的任何条件,否则不得提供此类担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二款原文:“州除依据州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州法律不得授权州借贷,除非向联邦借贷,或者就此而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向银行借贷,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改为现文。——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新增第三款。——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