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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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应有一个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
- 第二款 在不损及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在其它条款下所能行使的职能,该委员会的管辖权应涵盖司法及法律服务所有成员,除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它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第三款 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由以下委员组成:
- (a)首席大法官,应担任主席;
- (b)总检察长;
- (c)最资深的陪审法官;
- (d)公共服务委员会副主席;以及
- (e)由国家元首在咨询首席大法官后任命的另外一名或多名委员,人选为最高法院现任或前任法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