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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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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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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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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五十七条:州与州的职能委托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规定,任何两个州之间可作出协定,使一州机关代表另一州机关履行任何职能,此类协定可作出规定,就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付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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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