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州与州的职能委托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规定,任何两个州之间可作出协定,使一州机关代表另一州机关履行任何职能,此类协定可作出规定,就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付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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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