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3/1960
← | 第二十二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12月1日—1962年2月21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者,可向联邦政府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二十一岁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
- 第二款
- 删去原文句尾的“但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登记机关应登记在此之下适时作出的声明”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c)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