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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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19 · 1957 |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 所有定居于联邦的公民,
- (a)凡年满三十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上议院议员;
- (b)凡年满二十一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下议院议员,
- 但依本宪法或依第四十八条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议员资格者则除外。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