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7/1957

第四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2019年9月1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所有定居于联邦的公民,
  • (a)凡年满三十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上议院议员;
  • (b)凡年满二十一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下议院议员,
但依本宪法或依第四十八条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议员资格者则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