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3/1957

第五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63 · 1957

第五十三条:取消议员资格的决定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的资格受到质疑,则该议院应决定是否取消其议员资格,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