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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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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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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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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63年9月16日
(不含本日)
第五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83
·
1963
·
1957
第五十三条:取消议员资格的决定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的资格受到质疑,则该议院应决定是否取消其议员资格,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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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