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上议院主席和副主席

  • 第一款 上议院应不时从上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上议院主席和一名上议院副主席,并遵循第三款在主席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主席。
  • 第二款 凡担任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的上议员,不论是经推选或经委派的,若其上议员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而使上议员任期终止、或根据第五款被取消资格,则其主席或副主席职务亦随之终止;此外,他也随时可以辞去职务。
  • 第三款 在上议院主席职位空缺或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若副主席也缺席或其职位也空缺,则可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上议员应代行主席职务。
  • 第四款 若有州立法议会的议员被选为上议院主席,则他必须先辞去州议员的职位,才能行使上议院主席职务。
  • 第五款 凡当选为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的上议员,如果在当选三个月及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仍然身为任何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在商业、工业或其它企业领域担任任何组织或团体(无论是公司法人还是其它形式)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从事其事务或业务,无论他是否从中获得任何报酬、奖励、利润或利益,则其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的资格应被取消:
但如果有关组织或团体从事福利、志愿、慈善或社会性质工作,并以造福社会群体为目标,且他未从中获得任何报酬、奖励、利润或利益,则不应取消其资格。
  • 第六款 若根据第五款取消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资格一事存有任何疑问,则上议院应就此做出决定,且为最终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一款
    • 在原文中增加“遵循第三款”字句。——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5(a)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第四款
    • 增设本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8节,1960年5月31日生效。
  • 第五、六款
    • 增设第五、六款。——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5(d)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原文中的字句“或副主席”删除。——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8(1)小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 此修正仅适用于A566法案生效以后推选出来的副主席。
    • 恢复原文字句“或副主席”。——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5节,2001年9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