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7/1957

第六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五章:立法程序
第六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7月15日(不含本日)
第六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 第一款 若有任何法案或修正案的规定涉及——
    • (a)征收或增加任何税款,或取消、减少及免除任何现有税款;
    • (b)联邦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或修订与联邦财政义务有关的法律;
    • (c)统一基金的保管与财务承担,或取消、更改其财务承担;
    • (d)向统一基金支付款项,或从统一基金支付、发放及提取何非承担范围的款项,或者增加此类支付、发放及提取之金额;
    • (e)重组或减免联邦债务;
    • (f)向任何州转让税款、费用,或给予补助;
    • (g)统一基金账户所收款项的接受、保管与发放,联邦账户或州账户的稽查,
除非由部长提案,否则不得提案或动议,任何制定有关此类事项条款的法案皆不得从上议院产生。
  • 第二款 任何法案或修正案不得仅仅因对下列事项作规定而被视为涉及前述事项:
    • (a)实施及更改罚款或其他金钱上的刑罚,收取任何手续费、执照费或服务费;或者
    • (b)任何地方政府或机构为地方用途而征收、更改或调节任何税费或税率。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