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七十三条:联邦和州法律的管辖范围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 (a)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1]
  • (b)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不曾修改)


  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