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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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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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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七十三条:联邦和州法律的管辖范围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a)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
[
1
]
(b)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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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不曾修改)
↑
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