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10/1963-1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部:人头拨款
编辑第一节
编辑- (一)每个财政年度应支付给每个州的人头拨款,应按下列比率计算——
- (a)对于前五万人,按每人15元的比率计算;
- (b)对于接下来二十万人,按每人10元的比率计算;
- (c)对于剩余人口按每人4元的比率计算,
- 且应基于财政年度开始前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所确定的该州人口计算。
- (二)(已废除)。
第二部:州公路拨款
编辑第二节
编辑- 每个财政年度应支付给每个州的州公路拨款,应按以下乘法计算——
- (a)一个州维护一英里州公路的最低标准平均成本,由联邦政府咨询国家财政理事会后为有关公路确定,乘以
- (b)该州符合拨款资格的州公路里程。
第三节
编辑- 就第二节而言,一个州的州公路里程应为基准年12月31日时的里程,而该节(a)段中提到的平均应为基准年内计算出的全联邦平均成本。
第四节
编辑- 某段州公路有资格获得拨款,只要该公路实际由该州公共工程局按照第二节(a)段提到的最低标准或更高标准维护;除了上一个财政年度未获得拨款的公路,只有联邦政府同意其有资格获得拨款,才有资格得到。
第五节
编辑- 在本附件的本部中——
- (a)“州公路”是指任何除了联邦公路以外的公共道路,以及除了联邦公路以外任何其他公众可通行道路;
- (b)“基准年”是指比拨款的财政年度早两年开始的财政年度。
第三部:各州收入来源分配
编辑- 一、酒坊的收入。
- 二、土地、矿场和森林的收入。
- 三、执照收入,除了与机动交通工具、电气设备安装和企业注册相关的执照。
- 四、娱乐税。
- 五、法庭的收费,除了联邦的法庭。
- 六、州政府部门提供的特定服务的收费和收益。
- 七、城镇委员会、城市议会、乡村委员会、地方议会和类似的地方机构的收入,但不包括——
- (a)依据任何市政条例设立的市政机构;
- (b)具有根据成文法律权力保留其收入并控制其支出的城镇委员会、城市议会、乡村委员会、地方议会和类似的地方机构。
- 八、供水相关收入,包括水费。
- 九、州财产租金。
- 十、州资金的余额利息。
- 十一、土地销售和州财产销售的收入。
- 十二、法庭的罚款和没收款项,除了联邦的法庭。
- 十三、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穆斯林收入。
- 十四、宝藏。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部
- 第一节
- 第(二)小节
- 原文:“(二)无论第(一)小节如何,如果作出人头拨款的某财政年度是在1959年1月1日之前开始,则该拨款应基于1957年人口普查所确定的该州人口。”
- 全小节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 第(二)小节
- 第二部
- 第二节
- (a)项
- 在原文字句“维护一英里”之前增加“一个州”字句。——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7(1)小节,1958年1月1日生效。
- (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