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wiki: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台菲漁業協議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Facilitation of Cooperation on Law Enforcement in Fisheries Matters between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wan )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相互尊重、互惠與互利,藉由建立機制,以促進雙方漁業事務執法機關之有效合作;

根據雙方各自法規以及國際法與國際實踐;

爰達成了解如後:

第一條 合作範圍 编辑

一、雙方依據本協定及各自法律,對涉及漁業事務相關之執法程序,應盡最大努力,透過各自有關機關提供相互合作。 二、該等合作應包括:

  (一)建立執法合作機制;
  (二)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三)建立迅速釋放機制;
  (四)任何其他符合雙方各自法律之合作方式。

第二條 避免適用暴力或不適當武力 编辑

   雙方之有關機關在執行其漁業法及相關其他規定時,應與國際法與國際實踐一致,避免適用暴力或不適當之武力。

第三條 建立執法合作機制 编辑

一、為建立執法合作機制,雙方個同意採取下列作為:

  (一)建立特別聯繫窗口與專線;
  (二)當他方所屬漁船違反本協聽規定時,應迅速通知他方;並應通知他方有關執法機關對他方所屬漁船所採取之行動。他方應尊重通報方之通報。
  (三)提供他方對該方所屬漁船所採取行動之結果報告;
  (四)制定其他具體合作措施,包括分享執法方式與程序,以及相關法規。

二、雙方應通知各自執法機關,在執行及實施漁業法規時,遵守有關不得採取包括漸進或任何其他方式體罰之國際法與國際實踐,以及在執法船舶上需有清楚標誌及識別。


第四條 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编辑

一、雙方應隨時更新及確認各自漁政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及通報專線,並建立雙方海巡主管機關之咱系窗口及通報專線。

二、當一雙方有關機關對他方所屬漁船採取執法行動時,第一方應迅速通報他方漁政及海巡主管機關有關其執法方式、執法程序及後續處置方式,方得針對該資訊做回應。

三、雙方確認緊急通報系統之執行細節,包含通報時機、通報時程、通報方法及通報流程。

第五條 建立迅速釋放機制 编辑

一、雙方確認迅速釋放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之處理程序。

二、遭逮捕漁船之迅速釋放程序 :

   (一)雙方有關機關逮捕他方所屬漁船時,地方一方應迅速通報他方該項逮捕。
   (二)遭逮捕漁船及船員於提出符合國際法及國際實踐之適當保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有關法律罰緩後,遭逮捕漁船及船員應迅速獲得釋放。
   (三)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在扣留期間應獲得適當對待。

三、雙方應通知各自有關機關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之迅速釋放程序。

四、雙方應彼此方想各自有關機關執法時所依循之海事、漁業、保育法規,以及法時機、程序、內涵及行動方法。

第六條 諮商 编辑

一、雙方應互相諮詢以促進本協定之最大效益,包括漁業活動管理與享護計畫之漁業合作之臨時安排,以及各海事監督水域。雙方得協議採取得以促進執行本協定需要之實際措施。

二、雙方應成立一技術工作小組,由雙方同意之相同人數代表所組成。

三、雙方應過技術工作小組,詳細決定合作計畫及執行本協定所述合作領域之方法。

四、技術作小組應每年舉行會議,輪流由一方主辦,並由主辦方代表擔任會議主席。倘有需要,得由雙方協議舉行臨時會議或諮商。

五、在技術工作小組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行前,議程應先經雙方同意。


第七條 生效、修正與終止 编辑

一、本協定於雙方簽署日後地30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或其附件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予以修正。

三、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


該項終止自收受該書面通知之後6個月生效。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做準,於西元2015年11月5日在台北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