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毒案感言

一师毒案感言
作者:胡适

  古人说,“暴得大名,不祥”。这句话是很有理的。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期望的表示。例如人说某学校是“最高学府”,这就是说社会期望某学校做“最高学府”。如果将来某学校不能做到社会的期望,他就要使社会大失望了。期望愈大,愈容易失望;失望愈大,责备也愈严重。所以享大名的人,跌倒下来,受的责备比常人更大更多。所以古人说,暴得大名是一件不祥之事。

  浙江一师自民国八年以后,忽然得着一种很可妒羡的盛名。社会上的新分子夸奖一师,说他是东南新思想的中心;社会的旧分子攻击一师,说他是危险思想的出产地。夸奖与攻击,无论是否正当,都帮助一师的名誉飞跃到很可妒羡的地位。本省内地的学生纷纷来投考一师,自不消说;甚至于我们徽州的少年,不甘受内地旧学校的束缚的,也都纷纷赶到杭州,想尝尝浙江一师里新思潮的滋味。我曾看见徽州学生程憬的日记,他记载当日投考被取时的心理,真有“出幽谷而迁乔木”的高兴。一个中等学校得此盛名,岂不很可妒羡吗?

  一师背着“东南新思潮的一个中心”的盛名,已三四年了。“新思潮”是什么东西?在我个人看来,新思潮并不是几种生吞活剥的主义;新思潮所以能自别于旧思想,只靠一点:只靠一种新的态度。这种态度,我们叫他做“评判的态度”。无论对于何种制度,何种信仰,何种疑难,一概不肯盲从,一概不肯武断,一概须要用冷静的眼光,搜求证据,搜求立论的根据,搜求解决的方法:这便是评判的态度。这种精神的有无,便是思想新旧的区别点。但这种精神的有无,是不靠口头和笔头的表现的。最可靠的试验是,当一种困难问题发生时,要能用这种评判的态度去应付解决。多少负盛名的个人与机关,都因禁不起这种试验而使人失望了。现在竟轮到浙江一师的头上了!

  浙江一师受的试验,乃是一件“空前”——而且我们渴望他“绝后”——的惨剧,就是本年的毒案。这件案子太惨了;太出于寻常情理之外了;我们关心一师的人,都怕一师禁不住这种突现的,奇惨的试验。因为他太离奇了,所以有种种无稽的谣言起来:有人说,一师大门外弓弦形的新路造坏了;有人说,杭州有妖怪作祟;有人说,这是无政府党的恶谋。因为他太悲惨了,所以身受和旁观的人都忍不住感情的冲动,都自然想尽量表现感情方面的要求:于是有主张念经拜忏追荐死者的,有提议发给死者毕业文凭的,有过分苛责学校办事人的,有用煽动感情的态度来督促法庭的。一师的教职员和学生处这种奇惨奇难的境地,是很不容易的。一师居然能于短时期中恢复上课,居然能不为种种谣言所扰乱,居然能不参加种种迷信的举动,居然能至今还保存一种冷静的态度,静候法庭侦查审判的结果:这一次奇惨奇严的试验,一师至少可以说是及格的了!

  我们现在对于一师,只有两种希望。第一,希望一师继续保持这种不武断不盲从的态度,来研究这件毒案。这案子若果能有水落石出的一日,谋杀的凶手若果能伏罪受刑,那自然是最好的事。但我们若能暂时离开报仇雪恨的态度,若能用犯罪心理学的眼光来观察这件案子,我们不能不疑心这件案子或者不能全靠法律,而或者须借助于病态心学。一餐饭的结果,毒死者二十四人,病而未死者一百九十一人,这是何等恶毒凶狠的事!最容易的解释,自然是“有意谋害”说。但我们在事过境迁之后,平心研察,总觉得这个解释很难成立;总觉得无论何种不共戴天的仇恨,总不能引起谋害二百三十几条人命的动机。所以我们从心理学上着想,总觉得这件案子可以有三个假设的解释:一是有意谋害,二是错误,三是病态心理。我们也是想罪人伏辜的,但我们渴望大家不要因为想报仇伸冤,就完全否认那其余两个假设的可能;更渴望大家不要因为感情上的剌激,而忘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古话!

  第二,我们希望一师用评判的态度,来评判自己校内的制度,来谋学校的改革与进步。“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一师在这个惨痛之中,总应该感觉盛名之不易处了。一师这三四年的内部组织,如注重学生自治,注重发展个性,注重选科等等,都带有试验的精神。他们试验的失败与成功,都未尝没有供教育家研究参考的价值。但这些制度,认为试验则可,认为定制则不可。一师经过这场惨案之后,得着无数从惨痛里出来的经验;若能利用这种经验来评判那些制度,定可发现他们的利病,因此又可以保存那有益的部分,而淘汰或改革那有弊的部分。况且这样的评判,不仅可施用于一校,还可施用于一切学校。例如学生膳食的问题,尤其是师范一类免费学校的膳食问题,在今日实有彻底研究改良的必要。倘能因一师的惨祸而使一省或一国的学校膳食问题,有一种彻底的改革,那岂不是不幸中的一件大幸事吗?古人骂人,“曲突徙薪无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然而焦头烂额之后,我们若能从苦痛里感觉根本防患的必要,也可以算是不辜负这一场惨劫了。

  十二、六、廿二 胡适在西湖新新旅馆作

  (收入胡颂平编撰:《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