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1962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俗称“银行六条” |
一、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对银行业务实行完全彻底的垂直领导。经国家批准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贷款办法、结算办法和其它重要规 章制度,非经总行同意,地方不得自行变更。
二、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单位,不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贷款。
三、严格划清银行信贷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许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例如,银行贷款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弥补企业亏损、发放工资、缴纳利润、增加福利和“四项费 用”开支。
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发空头支票,不准互相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
五、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定期向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报告货币投放、回笼和流通,工商贷款,工资支付,企业亏损等情况。
六、在加强银行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财政管理。财政和银行都要按计划办事。谁的支出谁安排,谁的漏洞谁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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