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
2000年11月12日
(200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都万象签署,当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八九年实现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传统友谊和友好合作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文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中老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友谊源远流长,两国有着共同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老睦邻友好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在新世纪开端,双方同意制订一个双边合作的框架,对各领域合作作出规划,以进一步建立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密切接触和互访,密切两国党政部门、议会、军队、群众团体及地方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老传统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全面深入发展。

  三、双方同意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的磋商和交流,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利用各种多边场合保持经常性接触和沟通,积极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

  四、双方认为,应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国政治和地缘优势,进一步推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农业、林业、旅游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为此:

  (一)双方继续加强对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进一步发挥两国经贸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各自企事业行为,为双方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创造一个互利和有序的经贸合作环境。

  (二)积极探索扩大双边贸易的新途径,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两国边境贸易。继续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加强在劳务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两国农林合作,在农林资源开发、农林技术和农林机械、农林产品加工、病虫害防治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互利合作。

  (四)加强两国在旅游方面的合作。中方同意把老挝列为鼓励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双方主管部门将商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五、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派团互访、举办展览、互派留学人员等,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交流和友谊。

  六、进一步加强两国防务机构和两军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保持高层互访,扩大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促进安全合作。

  七、双方认为,自《中老边界制度条约》和《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签署以来,中老边界管理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促进了边境地区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双方将继续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共同维护中老边境地区的和平、安宁和稳定。

  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公安和司法合作,加强信息和资料的交流,共同打击走私、贩毒、偷渡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

  九、双方认为,加强四角经济合作(中、老、缅、泰)和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老、柬、缅、泰、越),符合两国及本地区有关国家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将予以更大的支持和合作。

  十、中方重申尊重老挝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老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决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中方对老挝政府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不以任何形式发展与台湾官方联系的立场表示赞赏。

  十一、双方将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亚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的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

  十二、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多极化已成为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双方一致反对旨在建立“单极”世界的企图,将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三、双方重申,人权普遍性原则应与各国国情、包括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相结合的立场。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任何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以人权为借口,侵害他国主权和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

  本声明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万象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 钱其琛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代表
副总理兼外长 宋沙瓦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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