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续约

条约 《中英藏印续约》
清政府、英国
1893年12月5日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33,页5-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6-519。本条约又称为《藏印议订附约》或《中英藏印条款》。

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

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候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候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

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交涉

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第八款 中、印两官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

游牧

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入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渝通知。

续款

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便两国各派员议办。

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入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在大吉岭缮就中、英文各四份画押。

大清国二品顶戴奏准会同画押四川越巂营参将何长荣

大英国特派政务司保尔

大清国赏戴花翎头品顶戴双龙二等宝星奏准会同画押税务司赫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