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民国112年)
← | 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民国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9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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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铁道系统之计画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水土保持与气候变迁调适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 三、各铁道系统电力、号志、电讯、车辆、基地维修设备、水电环控、数位应用与铁道产业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 四、各铁道系统之系统整合、契约管理、工程管理、品质管制、职业安全卫生及技术规范之研拟。
- 五、各铁道系统之营业、营运状况、行车运转、行车人员、客货运送、路线修建养护、机车车辆检修、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及灾害防救之监督管理。
- 六、各铁道系统之用地规划、用地取得,与高速铁路、大众捷运、轻轨系统之路权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管理、资产及处分等相关事宜。
- 七、督导铁道文化资产之管理维护。
-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委托办理之工程。
- 九、其他有关铁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工程分局。
第六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