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3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1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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