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毒品交易的禁制令
昌乐县人民政府令 乐秘(51)字第1号 1951年2月21日 |
原文为竖排。 |
奉山东省人民政府昌潍区专员公署昌秘(51)字第十号令计开:“奉中央令,关于严禁买卖以及现有鸦片上解问题,早有训令在案,但迄今仍有个别违法买卖者,为重申前令,特规定如左:
(一)在国内买卖毒品者,予以国家法律制裁。
(二)原有毒品者一律无偿上交。
(三)医生机关,需用鸦片配药者,造具予算呈核。
(四)将进行情况速报。特此通知希遵行,并将进行情况于本月二十五日前报告本署,以便汇报省府为要”。因我县下达此令较晚,故延至本月二十八日报告(各机关仍二十五号前报来,各区于二十八号报来)本府,以便汇报专署,希各区遵令执行为要!
公历1951年2月2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