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政府对毒品交易的禁制令

昌乐县人民政府令
乐秘(51)字第1号
1951年2月21日
原文为竖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昌潍区专员公署昌秘(51)字第十号令计开:“奉中央令,关于严禁买卖以及现有鸦片上解问题,早有训令在案,但迄今仍有个别违法买卖者,为重申前令,特规定如左:

(一)在国内买卖毒品者,予以国家法律制裁。

(二)原有毒品者一律无偿上交。

(三)医生机关,需用鸦片配药者,造具予算呈核。

(四)将进行情况速报。特此通知希遵行,并将进行情况于本月二十五日前报告本署,以便汇报省府为要”。因我县下达此令较晚,故延至本月二十八日报告(各机关仍二十五号前报来,各区于二十八号报来)本府,以便汇报专署,希各区遵令执行为要!

公历195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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