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请示》(新政发〔1994〕57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县级),以原米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米泉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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