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57年12月20日行政院(57)台经字第0045号令核定

第 1 条

经济部为促进所属事业经营企业化,并加强其综合发展,以配合国家经济之需要,设置国营事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经济部部长兼任或聘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经济部部长聘任。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持会务,经主任委员之授权并得代行其职务。

第 3 条

本会委员会议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席。

第 4 条

本会设执行长一人,专任,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5 条

本会设下列各组室: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检核室

五、秘书室

第 6 条

第一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事业机构之创立、合并、改组、或撤销之研议。

二、各事业经营方针之研拟。

三、各事业长期发展计划之审议。

四、各事业管理制度之研订。

五、各事业管理法规之研订。

六、各事业作业标准之审订。

七、各事业经营资料之统计与汇编。

八、各项管理方法之介绍与推行。

九、各事业移转民营或股权移转之审议。

十、其他有关业务企划与管理研究事项。

第 7 条

第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事业业务计划之审议。

二、各事业专案计划之审议。

三、各事业资本额增减之审议。

四、各项投资事业之督导。

五、各事业资金筹措之研议。

六、各事业财务处理案件之核办。

七、各事业重要合约与国外合作方案之审核。

八、各事业申请外汇之核转。

九、各事业有统筹必要产品售价之审定。

十、其他有关业务经营及财务事项。

第 8 条

第三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事业人力计划之审定。

二、各事业人员甄审制度之研究。

三、各事业人员培植与训练计划之核定与推动。

四、各事业人力运用之检讨分析。

五、各事业人员激励制度之研究。

六、其他有关各业人力发展制度之研究事项。

第 9 条

检核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事业业务成果之检核。

二、各事业重要工程进度之检核。

三、各事业财务之追踪稽查事项。

四、其他有关业务财务检核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掌理本会文书、议事、总务、机要、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之事项。

第 11 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办理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及其他重要问题之分析研究事项。

第 12 条

本会设会计室,依法办理本会会计、岁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所需人员,就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定人员中派充之。
各事业岁计、会计、统计事项之管理仍由本部会计处、统计处分别掌理之。

第 13 条

本会设人事室,依法办理本会人事管理事务,所需人员就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定人员派充之。
各事业人事之管理仍由本部人事处掌理之。

第 14 条

本会设安全管理员,依法掌理本会保防事项。

第 15 条

本会组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安全管理员一人,工程师,管理师,工程员,管理员若干人,由本会就核定名额中派任之,各业务组室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 16 条

本会工作人员,以专任为原则,但所需高级管理及专业人员,应由本会与各所属事业间,实施内外轮调制度,其办法另订之。

第 17 条

本会视业务重要,得设各种小组。

第 18 条

本会为罗致特殊技术及管理专门人才得配合业务需要聘用国内外专家。

第 19 条

本规程自呈准行政院核定之日施行。